新北市淡水區新市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2.9.7家長代表大會通過
102.9.28
家長委員會提案版
102.12.07
第二次臨時家長代表大會修正
103.02.21
第三次臨時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4.03.13  
第二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5.06.25 
第二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11.10.15 
第二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15.07.25 
第二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壹、總則

一、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上述條文所稱之「學生家長」,其範圍應涵蓋「設於學校之附設幼兒園學生家長」。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三、  本校家長會名稱定為「新北市淡水區新市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內,並由學校提供適當之辦公處所,但遇學校教學設施不足時,應於接獲學校通知期限內無條件搬遷。

四、  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長遴選委員會)、午餐評選會議、學校各委員會與工作小組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促進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之相互了解及和諧關係。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受理學生或其家長之申訴。

(八)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九)其他有關事項。

 

貳、組織

五、  家長會設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設常務委員會。
家長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家長委員會為執行機關。
家長委員會如設有常務委員會者,於家長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其代行職權。

六、  班級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及教學之聯繫。

(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推選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四)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及家庭教育有關事項。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七、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家長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八、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選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依法規推選家長會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校長遴選委員會、午餐評選會議、學校各委員會與工作小組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三)經常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四)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五)研擬會務計畫與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及報告經費收支。

(六)整理會員代表大會建議,移請學校參辦。

(七)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與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八)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其與教師之合作。

(九)其他有關事項。

九、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班級家長會於首次會議時,就班級家長推選出,每班得推選出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推選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一項會議,如出席未達該班學生家長之半數者,仍得開會並推選出會員代表。

十、  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十一至四十一人。

前項家長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推選出;每學年改選一次,任期自推選出之日起至下一屆首次會員代表大會前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學校附設幼兒園者,於第一項家長委員總額內,至少應有一人為幼兒園班級代表。

除第一項家長委員總額外,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至少應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中增置家長委員一人;學校有原住民學生達五十人或達全校學生人數十分之ㄧ者,至少應由原住民家長中增置家長委員一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同時為原住民家長者,僅得擇一擔任家長委員。

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未達前項人數者,得由全校原住民家長中增置家長委員一人。

第一項家長委員於任期中出缺,不辦理補選;前二項增置家長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應予補選。

家長委員會應置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外之家長委員互推選之。

十一、  家長委員會設有常務委員會者,其常務委員人數最多以十一人為限。常務委員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任期與家長委員同,連選得連任。

十二、 家長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工作。

(二)活動組:承辦家長會決議之活動、協辦校務活動、籌辦家長會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等活動。

(三)諮詢組:提供通訊管道並受理家長、委員、學生相關問題及事項。受理對校方上級領導溝通、親子教育、親師溝通、及其它單位溝通之疑難問題。受理(偕同)家長申訴、學生申訴等工作。

(四)公關組:建立並管理家長會之捐贈資料、爭取外部資源以提供家長會會務發展、協助家長會外部危機事件處理、策畫舉辦各種茶會及接待家長會來賓等事項。

(五)財務組:管理、審核家長會各項經費,並製作收支報表。

(六)服務組:負責家長會物資庫存管理、家長會義賣品及禮贈品製作總籌,家委、志工、教職員禮品致贈規劃,協助家長會募集學生家長或校友支援本會活動現場人力。

   (七)午餐組:配合學校需要參與廚房督導與查驗工作。維護全校師生餐飲安全衛生等服務性工作。

(八)文書組:️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整合收集、歸檔,並上傳家長會網站,另負責家長會網站維護及後台管理。

(九)廣宣組:負責家長會參與或決議之活動週邊平面設計或相關文宣等內容、協助規劃會務所需之設計物,並管理及經營家長會粉絲專頁。

前項各組組長由家長會長遴聘家長委員擔任之;組員由組長遴聘學生家長擔任之;任期均為一年,並得連任。

十三、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並得置副會長二至六人,均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推選出或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任期均自下一屆會長推選出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一次;同一家庭之家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會會長(以下簡稱會長)於任期中出缺,遺留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家長會副會長(以下簡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二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家長委員會決定之;遺留任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會長、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補推選出或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前項補推選之會長及副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遺留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會長;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十四、 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

十五、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辦理日常會務,經校長同意後,由會長提請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前項幹事,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需經校長之同意。

 

參、會議

十六、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由班級導師召集,以班為單位,召開首次會議,會議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十七、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程序,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每年召開二次常會。首次常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原任會長或校長召集,並由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常會應於學年結束前召開,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二)  得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三)  會議時,學校校長、相關行政主管或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十八、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召開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得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
家長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十九、  常務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由會長隨時召集之;亦得由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二十、  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會議者,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及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或出席者,得由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互選一人為主席

二十一、 除第九點第三項規定外,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通知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佈欄公告。

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一項決議。

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以委託一人為限;受託者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二十二、 家長會各項選舉,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

 

肆、經費及會計

二十三、 家長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各界捐款。

(三)政府及其它補助款。

(四)家長會專案活動結餘。

(五)代收代管費用。

(六)孳息及其他收入。

第二款及第六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以拒絕或退還。

二十四、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本會辦公及會議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

(三)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四)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五)補助學生急難、慶弔、慰問之用 。

(六)代支代管專款費用。

(七)預備金。

(八)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議決事項之費用。

二十五、 家長會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編列經費收支之財務報告表,除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審議外,並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二十六、 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會費收取金額,由新北市政府訂定之。

二十七、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自行管理及支用。

二十八、 家長會經費應由當屆會長、財務及監察委員共同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兩週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新北市政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伍、附則

二十九、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會之當選證書,由新北市政府委任學校發給之。

三十、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組長,均為無給職。

三十一、 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三十二、 家長會依學校及地區性需要,得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專業成長活動,其辦理方式由學校或地區家長組織決定之。

三十三、 學校應於每屆家長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與會長、副會長、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常務委員、家長委員及幹事之名冊,陳報新北市教育局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一)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情事時,經學校報新北市政府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三十四、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