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區新市國小家長會校外競賽獎勵辦法


0七學年第一學期家長會常委會通過108.01.11

0九學年第一學期家長會常委會修訂通過109.09.24

一一四學年第二學期家長會常委會修訂通過115.03.07

一一四學年第二學期家長會常委會修訂通過115.06.17

            

                  校外競賽獎勵辦法

一、目的

為積極推行師生參與教育主管單位辦理之語文、美勞、體育、音樂...等各項競賽,爭取校譽並增進師生情誼,發揮師生共同研究創作、自我成長及自我實現。期能結合親師生的力量,發揮教育功能,養成互助合作、共同爭取榮譽的精神。

二、依據

本辦法於115.6.17開立之家長會常務委員會議(以下稱「常委會」)決議通過執行。

三、獎勵對象

1.本校參與校外教育活動競賽榮獲佳績之學生。

2.本校指導學生對外參加教育活動競賽榮獲佳績之正式教職員工。(代課、代理教師及外聘教練須由常委會評估酌予獎勵)

四、參賽補助

本校學生個人、校隊或社團參加各項競賽,如未有任何補助時得向家長會申請補助交通費、保費(檢具單據核實請款),每次補助上限如下表所列,若有超額或其他支出須另提申請由家長會審核酌予撥付。

(單位:新臺幣)




五、獎勵內容

團體賽獎勵(參賽學生為兩人以上)

(單位:新臺幣)


個人賽獎勵(破紀錄或特殊表現者,另予酌加獎勵。)

(單位:新臺幣)


六、獎勵原則說明

1.獎勵金上限

(1)個人賽:每位師生於同一學年內,同類型競賽(人文、健康、美學、創新、永續)之獎勵金累計上限為一千元。(註一

(2)團體賽:每個團體師生於同一學年競賽獎勵金各自上限為三千元。

2.若該競賽分為初複賽或分階段競賽者,俟完全結束後以最後一次比賽結果進行敘獎。

3.同一性質、項目之競賽以最優比賽成績進行獎勵。

4.獎勵項目以每年八月底由主責處室及社團指導教師(教練)認定之比賽為原則。後續若有其他新增具代表性之賽事,仍須經由上述單位審核,交由家長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方得採計。(附件一、賽事申請表

5.學生非代表新市國小或自行報名校外競賽獲獎者,不列入本辦法。

6.獎勵金以現金發放為原則,常委會得評估當年預算及實際運作經費,經合議調整獎勵金額度或暫緩頒發。

七、申請流程

1.參賽補助申請

主辦處室或指導教師於參賽後填具家長會費用補助及付款申請單,並檢附相關文件、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家長會財務組審核通過後撥款。

2.獎勵金申請

由主辦處室或指導教師於每年615日前,填寫家長會校外競賽獎勵金申請單、申請時檢附比賽辦法、秩序冊、獎狀等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家長會財務組審核通過後撥款,並於公開活動中進行頒獎。

八、本辦法經常委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一:比賽項目分類說明】
人文-語文競賽類;健康-體育競賽類;美學-藝術競賽類;創新-科學展覽、自然與資訊競賽類;永續-環境教育類。